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五○、二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全部犯行,內心深感悔悟,亦願接受法律制裁,惟因與前妻離異多年,育有一名十四歲方升國中之子,正值叛逆成長階段,深恐步聲請人之後塵而造成無法彌補大錯,應將其妥適安頓,且聲請人之父親已過世多年,弟弟目前亦因案服刑中,母親體弱多病,需長期服藥,祖孫生活無人照顧,希望給予一段時日安頓其等生活起居,使聲請人在爾後服刑期間無後顧之憂,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五○、二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在案,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已受重刑之諭知,其畏罪逃亡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其明知法令禁止販賣第一級毒品,猶故意違犯,犯罪動機、目的可議,況本案判決尚未確定,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聲請人所稱希望給予一段時日安頓母親與兒子生活起居照顧事宜等情,與其羈押之原因無涉,且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亦無因而停止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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