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349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趙榮芳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8000968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補徵稅額新台幣(下同)110,573元及裁處罰鍰55,200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本件爭訟金額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