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賴慧杰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寶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萬1,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