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葉 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9,1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