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楊宜靜 被告 彭炫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顏妃琇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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