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三行有關「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三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七九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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