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洪清三洪碧蓮
支付命令,惟洪清三、洪碧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1,276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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