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號
聲請人 傅達樹
代理人 傅冠霖
相對人大景山莊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大景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定有明文。如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為大景山莊管理委員會,而未記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爰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