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永仁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仁(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59號執行完畢,但仍應與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附表:受刑人林永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10.14107.10.22107.10.2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1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77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68號、108年度偵字第66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33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8.06.25108.10.02109.06.2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3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07108.10.02109.1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0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16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663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59號)編號456罪名森林法森林法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7.09.17至107.09.18107.09.29107.10.1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68號、108年度偵字第6634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68號、108年度偵字第6634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68號、108年度偵字第66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9.06.24109.06.24109.06.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11109.11.11109.1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7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66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