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 鄭希望 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邱金河
邱振志 邱柏維 邱麗華 邱淑貞 邱淑娟 邱松柏 鄭聯昌 鄭明玉 鄭瑞珠 鄭靜怡 鄭玉鳳 鄭婉妮 鄭双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分割遺產等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決定通知書為證,且難認其訴顯屬無理由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