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權人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炘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1月1日」?

㈢提出承攬運送契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94,35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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