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助字第6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064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羅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債權人 蔡依宸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本件拍賣標的財產、面積、地號有疑慮,與伊現有權狀不符,故本件強制執行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聲明異議人僅空言拍賣標的財產、面積、地號與其權狀不符,惟並未提出其所持有權狀為證,亦未說明有何損害其權益情事,且經本院職權查調本件拍賣標的即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執行標的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其登記面積、地號均與本院查封登記及拍賣公告相符,況依系爭執行標的土地登記情形觀之,該土地標示部記載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重測前為銅鑼圈段258-12地號,此有本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縱本院拍賣公告與聲明人持有權狀面積不符,亦可能僅係因系爭執行標的土地曾經地政機關重測所致,而本院拍賣系爭執行標的自應依最新登記謄本所載為準,是聲明異議人所主張,不足採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附表:
111年司執助字006064號財產所有人:羅懿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龍潭區中原868491.49全部5,280,000元備考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