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明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光明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陳光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羈押雖仍然存在,惟如被告陳光明提出保證金後,足以確保本案後續之處理,爰准其提出新臺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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