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0號聲請人 潘軍 任法定代理人 潘玥蓉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顏麗珍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324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2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屏東縣枋山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