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許智凱 相對人 洪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勝文於民國111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5月5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11年8月3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山鄉舊庄79500502.382500分之102002屏東縣枋山鄉舊庄7970089.19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