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7號
聲請人 洪潔 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
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
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
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
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47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
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
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
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決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
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
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
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