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佳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鴻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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