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佳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鴻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