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001號債權人南埔矽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本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漢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漢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物因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請求金額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64年第6次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債權人以97年7月間附條件買賣登記時之擔保金額新台幣(下同)1,812,000元為請求金額,於法不合,故請依上開決議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請求時市價),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債權人具狀敘明系爭挖土機之廠牌、出廠日期、請求時市價,並提出其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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