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異議人 王秀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同年3月2日送達於異議人之戶籍地址,而異議人遲至同年3月25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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