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顏大欽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被告 劉知明
林志賢 被告 江梅綺 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泉貴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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