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存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死亡,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已聲明拋棄繼承,次順位繼承人或是否尚有繼承人不明,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保存遺產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5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