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勝法官戰諭威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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