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坤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