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67號原告 曾漢明 被告 鄭卜誠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