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57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子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聲明事項所述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