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6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法扶律師) 賀華谷 律師相對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查,聲請人請求確認與相對人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乃以此期間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311,547元及提撥6%退休金79,570元,共計為1,391,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