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聖棠具保人陳不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不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不纒因被告龔聖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龔聖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99年10月28日刑保字第99003854號),由具保人陳不纒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3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2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2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