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沈智皓
沈芝均 被告 楊迪維 即里港晨安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回復共有物,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訟爭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