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侑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侑蓉發支付命令,惟該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區辦公室,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