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四二四號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勝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本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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