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三號G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自訴聲請人瀆職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判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自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到院,已逾前開不變期間,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又於同年十一月四日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轉送本院,於同年十一月十日送達本院,亦已逾期,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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