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85號債權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芬 上列債權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面額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一紙(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台端隨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本院無得受領,隨函退還)。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聲請狀附表項次3(支票號碼:AS0000000)所載之支票金額誤載為新臺幣2,854,132元,請具狀更正為新臺幣60,044元。
四、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或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五、附表所列「發票人」為「守基實業有限公司」,請一併更正。
六、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