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丁安標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羚 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如茵┌───────────────────────────────────────────────┐│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001│安佑營造有限公│花蓮縣壽豐鄉農│108年1月31日│18,979元│FA0000000││││司法代 吳順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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