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林文字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逢甲 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門牌號碼為雲林縣林內鄉○○村00鄰0000000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