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29號聲請人 王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亦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茂洲 之二姐,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8日死亡,聲請人爰於法定期間內開具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請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行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茂洲(男,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地址為嘉義縣太保市○○里0鄰○○00號)於102年9月8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姐姐之事實,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觀之,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親 王草錄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於102年12月6日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1紙附卷可稽。基上,被繼承人既尚有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王草錄,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則第三順序之兄弟姐妹即聲請人尚無繼承權,故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請求本院為公示送達,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