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25號聲請人 張原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瀧平蕭佃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陸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是否有誤?(因民國110年7月20日後,利率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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