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02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