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坤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坤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