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鄔孟衛 被告 陳正雄
盧瓊文 陳志龍 許素梅 鄔馨茹 陳琦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4,383元(計算式:11500×804.27×2653/417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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