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961號債權人 柳淑姫 即 柳淑姬 債務人 王泗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以借款關係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雙方約定清償日為94年12月20日,且兩造間並無債務人於約定清償日前應給付利息之約定,則債務人應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1.8%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