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577號債權人 楊明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坤賢 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姓名為 張揚 「崧」或張揚「菘」?如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林坤賢二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