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24號聲請人 徐金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正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24號聲請人 徐金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正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