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0月1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6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03號),判處有期徒刑玖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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