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黃美華 被告 劉政國
桃園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