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債權人 林子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提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0月20日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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