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原告 劉安國 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 律師
賴錫卿 律師被告 吳忠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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