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慧 代理人(法 陳建勛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張義育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周雅綺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48期至第「52」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8期至第「72」期;關於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第1至27期可分配金額」、「第28至第72期可分配金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1至47期可分配金額」、「第48至72期可分配金額」。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