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23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月17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630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欠
款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