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22號原告 杜碧珠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 律師被告 周念福
邱明鴻
速凌翔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