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蘇靜怡